台灣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薪資係採上課鐘點費列計,如逢天然災害發生時,該日停課的鐘點費是否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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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目前除公立各級學校依公務人員法制〈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工作者〈技工、工友及駕

駛人除外〉及私立各級學校教師及職員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外,其餘工作者

皆有該法之適用,業經本會871231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96

1130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及97623勞動1字第0970130317公告在

案。惟台端來函所敘未明,案內所述台灣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是否適用

勞動基準法,請逕洽當地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依個案事實

予以認定。

 

二、查「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下稱本

要點,詳細內容請至本會網站查詢)第3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

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

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

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三、復依本要點第7點規定:「勞工...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

工資。...。」勞工因天災致未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

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雇主本應照扶勞工,故「宜」不扣發工

另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

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

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又勞資雙方之約定如優於該要點之規範,

自屬可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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