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民國970528日修正)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係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

二、本土語言:包括原住民族語、客語及閩南語。

……………

下列人員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

一、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力證明,及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三、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四、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進階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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