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12日臺参字第1000137014F號函。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法令規章2001-2011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本部
2011年發布之法規命令」下載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如下
第 五 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
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
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
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語言專長之
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其聘任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
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第五條之一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九款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
為教學支援人員;教學支援人員聘任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停聘、解聘:
一、 有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七款情事之一,經學校查證屬實者,予以解聘。
二、 有第六款或第八款情事之一者,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
三、 有第九款情事者,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其經調查屬實者,予以解聘。其調查程序不
因聘約屆滿而終止。
依前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人員,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
調查無性侵害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
教學支援人員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九款情形之
一者,學校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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