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國民中小學98學年度本土語言教學實施計畫
98年6月9日北教國字第0980404727號函
一、依據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本土語言於國小階段為必定選修,學生應學會至少一種本土語言;國中階段為選修課程,繼續國小階段之發展。
(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中課程實施選修課程規定:「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生,必須就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等三種本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國中則依學生意願自由選習。學校亦得依地區特性及學校資源開設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以外之本土語言供學生選習。」
二、實施目的: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實施本土語言教學,落實本土教育。
三、實施內容
(一)實施對象:國小一至六年級,國中七、八、九年級學生。
(二)選課編組
1、國小:97學年度二至五年級請於98年6月底前、一年級於新生報到時填寫學生選課語言類別表,並經家長同意簽章(選課表如附件1)。
2、以班群方式打破班級界限,依照學生選修語言類別編組,實施跑班式協同教學。為配合學生選課需求及靈活師資教學時段,班群應儘量以分組或分群方式實施,並在同一天分散排課節數。
3、各校於每學期開學之前,召開區教務主任會議時,事先安排規劃各區本土語言授課時段,以利外聘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跨校教學,有效推行本土語言教學。
4、各校應依課程綱要規定每週確實教授一節本土語言課,不得挪為其他課程教學。
5、學生選課可考量在地語言、父母親使用之語言、有興趣學習之語言,自由選修1種本土語言,惟應持續學習至少1年方得更換類組。
6、國中:利用彈性學習節數、綜合活動領域時間規劃課程,以開設本土語言課程或相關社團活動進行,鼓勵學生選修。
(三)教師排課
1、擔任本縣本土語言教學者資格:依教育部95年12月11日台國(二)字第0950174016C號令發布「…未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自98學年度起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是以98學年度起擔任本縣本土語言教學資格僅限於已領有本縣或他縣市核發進階研習證書之現任編制內教師,或經教育部檢核培訓通過之「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經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認證通過之原住民師資,或具有臺北縣客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認證證書者,或他縣市政府辦理之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認證證書者,未符合上述資格者,一律不得擔任本項課程教學。
2、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分段能力指標、教師專業能力,設計課程,以班群方式組合各類本土語言教師,不足部分將援用經教育部檢核培訓通過之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認證通過之原住民師資協同教學,或具有臺北縣客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認證證書者。
3、另為考量本土語言教學人員往返各校舟車勞頓,各校得同一天連續安排授課,以增進其師生互動並有助於教學效益之提升。
4、教學時數:每週至少1節,含於語文領域時間內,各校可視資源狀況,利用彈性時間增加授課時數。
5、本縣各校由週一至週五自擇一日進行臺灣母語日,加強推廣本土語言,惟臺灣母語日非本土語言教學日。
(四)教材選用
1、各校教科書評選小組,依據本縣90年7月9日90北府教學字第250173號函公布之本縣九年一貫課程「本土語言教材審查規範及評審指標」,選擇適用的本土語言教材,並考慮先唸謠,後標音再漢字之學習階段,謹慎思考漢字之出現與學生學習能力相呼應;一二年級建請優先採用本縣自編鄉土(本土)語言教學補充教材。
2、教學者自編:以生活化的聽說能力訓練為主,由教學者依據能力指標、學生生活背景,或配合本土教學活動,結合社區耆老、長者,設計生活化課程,並經該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備核者。
3、各校教材評選,請考量同一校儘量選擇同一標音系統及規劃系統延續使用性以避免學生同時學習二種以上標音系統及校內本土語言課程紛亂現象。
(五)教學評量及評鑑
1、國小部分併入語文領域,教學者依課程設計多元評量,並依開課節數比率制定計分權重,低年級評量聽、說能力為主,中高年級評量聽、說、讀、寫能力;國中部分併入相關領域,評鑑聽、說、讀、寫、作能力。
2、有關本土語言課程評鑑,自92學年度起已列入九年一貫課程訪視評鑑,不另案辦理。惟教育部另辦理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教學訪視評鑑則專案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教師檢核評鑑以各校自評為原則並列入教師年終考核;必要時,得請本土語文輔導團員協助辦理,評鑑原始相關資料,留校存查。
3、各校就任教本土語言課程教學之教師,得每學期末依據教學評鑑結果,納入各校教師教學考核,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四、教學支援
(一)本土語文(閩南語)輔導團:設置於重陽國小。
(二)本土語文(客家語)輔導團:設置於深坑國小。
(三)本土語文(原住民教育)輔導團:設置於金龍國小。
(四)本土語言行政規劃中心:設置於重陽國小。
(五)本土語言課程教材中心:設置於鄧公國小。
(六)本土語言研習進修中心:設置於文林國小。
(七)本土語言諮詢輔導中心:設置於金龍國小。
(八)本土語言教學資源網站:設置於重陽國小。
(九)原住民教育資源中心:設置於金龍國小。
(十)本土教學資源中心:設置於實踐國小。
(十一) 本土語言課程基本能力解構(分一至六年級)已由中湖國小完成公布各校參考。
(十二) 本土語言教材評選規範已由文林國小完成公布各校參考。
五、預估成效
(一)落實實施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之本土語言教學,統整語文學習領域,展現課程的多元性與本土觀。
(二)學生運用本土語言之能力顯著提升,並認識本土語言之美,進而擴大本土教學之內涵。
(三)資源中心、網站建置、師資培育,使學校成為保存、傳遞社會文化的中心,伸展學校教育之功能。
(四)藉由語言學習,傳承本土豐碩文化,養成學生珍愛本土,關心社會的本土情。
(五)透過教學,培養學生多元文化觀,及尊重不同族群的國際觀。
六、其他相關規定
(一)本土語言開課:有關各校開課,國小一至六年級至少必選習一種本土語言。國中七、八、九年級得選修本土語言,以開設本土語言課程或相關社團活動進行。原住民族學童只要該族1人以上,客語學童2人(偏遠地區1人)以上選課即可開課。
(二)原住民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費,俟教育部核定專款補助另函通知,閩、客語教學支援人員仍以「2688專案」經費支出。
(三)請各校甄選辦法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教師選聘,以利資訊統整;各校聘用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均須上網公告公開甄選,擇優任用。有關前述人員聘用請依教育部96年3月14日以台參字第0960032537C號令修正發布「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用辦法」辦理。
(四)教師排課配合師資結構,凡每週開課總節數在24節以上(含24節),各校以釋放出1/3以上的「增置國小教師員額」(以下簡稱「2688」專案經費)節數;每週開課總節數在48節以上(含48節)以釋放出1/2以上「2688」專案經費節數,甄選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授課為原則。另各校規劃進用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時,宜考量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因素,儘量授課節數集中安排為原則。
(五)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若同時任教多校,得以任用節數較高學校為辦理勞工保險投保單位,閩客語經費以「2688」專案經費額度內支應(加註: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保險費),原住民語由教育部另案專款補助。
(六)另為顧及本土語言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之相關權益,請各校於每月月底核實結算授課鐘點費後,儘量能於次月25日前核給完成。
(七)聘用「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閩客語所需鐘點費,一律由原核撥各校之教育部「2688」專案經費內支應。
(八)各校在教室編配狀況許可下,得設置本土語言專科教室,以利本土語言情境布置,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
七、本計畫經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